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袋重共約貳點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參公克)為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三包(含袋重共約二‧一公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三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