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力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福祺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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