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告M女(姓名及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王中騤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易儒 被告 林秀龍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同年月7日前具狀表明就主張被告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等行為,所認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數額各為何,並附具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