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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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 喻台生 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764元,應徵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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