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原告林一泓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崇凌徐秀治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7,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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