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14號原告 張王秋雲 兼訴訟代理人 張法安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訴訟代理人 蔡學莊 訴訟代理人 黃奕時 被告 周昱劭 被告 林正祐 被告 馮漢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張家琦 律師複代理人 許佩霖 律師
劉雅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