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17號聲請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與「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