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1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5月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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