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告 陳建夆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被告 黃秋翰
黃文伯 黃大祐 黃星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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