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62號

原告 秦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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