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7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告 官桂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3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