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李聰華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陳文景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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