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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