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黃莉惠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重上字第一0七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二年重上字第一○七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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