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華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慶滄
陳慶淵 訴訟代理人 林天賜
陳家復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