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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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五││臺│九二│臺│九易第│九一二│││九二十│九第││造│期月│九十十│中│十○│中│十字一│十月十│同│上│十月八│十二││文│徒│十月三│地│年二│地│一第號│一三│││一日│一○││書│刑│年二日│檢│偵一│院│年│年日│││年│年七││││││字四│││││││執五││││││第號│││││││字號│├──┼──┼────┼─┼────┼─┼───┼────┼─┼───┼────┼────┤│連毒│有十│九八月│臺│九第│臺│九訴二│九三二│││九四十│九第││續│期月│十月二│中│十五│中│十字九│十月十│同│上│十月五│十三││施│徒│年中十│地│年二│地│年第三│一日│││一日│一六││用│刑│旬三│檢│毒五│院│五│年│││年│年五││一品││至日││偵○││號│││││執三││級││十││字號│││││││字號│├──┼──┼────┼─┼────┼─┼───┼────┼─┼───┼────┼────┤│連毒│有八│九某十│││││││││九第││續│期月│十日三│同│││││││右│十三││施│徒│年至日│││││││││一六││用│刑│九十│││││││││年五││二品││月月│││││││││執三││級││間二│││││││││字號│├──┼──┼────┼─┼────┼─┼───┼────┼─┼───┼────┼────┤│強│有三│八十十│南│八第八│臺│九四│九三四│││九三二│執丁2│││期年│十月七│投│十一四│中│十一號│十月日│同│上│十月十│0│││徒八│七日│地│八六│高│二│二│││二二│0││盜│刑月│年│檢│偵六│分│年字│年│││年日│3││││││緝、│院│上第│││││││││││字一││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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