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魏國致
再審被告   黃曉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曉薰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1,88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並補正再審原告 曹肇宜 之簽名,逾期不
繳費,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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