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勝聰 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就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
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 黃玉 原應將
出賣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變賣之價金返還為相對人黃勝
聰並由聲請人於附表二債權範圍內代為受領云云。核其所聲
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
,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
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