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黎曾玉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娟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原告本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土地及建物之地號及建號分別為何)。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鍾文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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