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錫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錫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張錫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張錫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公職人│有期徒刑│99年5月│彰化地檢99│臺灣高│100年度│100年5月│最高法│100年度│100年8月│彰化地檢10│││員選舉│3年4月│中旬至同│年度選偵字│等法院│選上訴字│26日│院│台上字第│31日│6年度執緝│││罷免法││年月24或│第76號等│臺中分│第717、│││4762號││字第949號│││││25日││院│727號││││││├─┼───┼────┼────┼─────┼───┼────┼────┼───┼────┼────┼─────┤│2│偽證│有期徒刑│99年12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0年度│100年11│臺灣彰│100年度│100年12│彰化地檢10││││8月│7日│0年度偵字│化地方│訴字第88│月22日│化地方│訴字第88│月13日│6年度執緝││││││第5294號│法院│4號││法院│4號││字第9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