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6號聲請人 陳忠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宗恕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李宗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