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張木松 被告 蕭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7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0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原告25,000元。有關遷讓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價值核定為185,000元;至第2項前段請求積欠之租金275,000元屬附帶主張孳息、第2項後段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屬附帶請求,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