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陳報陳淑芬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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