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轉讓禁藥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甲○○因轉讓禁藥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確定;又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七號駁回其上訴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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