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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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7號原告 邱郁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狀中,所列載之被告機關漏載被告機關地址及代表人,是有違誤。原告既以「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為被告,則應以該局之代表人,即局長「 張政源 」為被告,被告機關地址及被告機關代表人地址則應為「臺南市○○區○○路0段0號」,並以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之局長張政源為被告機關代表人,以提出合於程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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