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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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董彥苹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1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983萬4,
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7萬5,7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萬5,2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