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 廖于凱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于凱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承認一切犯行,並願每天定時定點向當地警察局報告,絕不逃亡,且願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以供擔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恐嚇罪及強制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自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羈押在案。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520號、第49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2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檢察官來函商借執行,嗣於106年9月18日發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發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實益,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劉美香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鈺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