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二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二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3年9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聲請書誤為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107年9月11日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