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告佑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CrystalclearWealthLimited、RichPine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捌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計算式:24330+790221=814551】,折合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7年8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89元計算,計算式:814551×30.89=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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