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07號原告 陳廣吉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律師被告 于志豪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為訴之追加,其第一項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219元,及自10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追加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9,116元,該追加部分屬於定期給付涉訟,期間未定,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主張不當得利,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9,116×12×10=1,093,920)。原告已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73,219+1,093,920=1,267,139)。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7,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原告僅就第一項聲明原請求部分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1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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