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23號聲請人 鄭貴蘭 (即 齊聲端 之繼承人)代理人 齊健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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