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以民國
101年9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之該單位於101年8月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號13樓「八方酒店」執行搜索案,查扣無主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1顆(淨重0.2770公克,驗餘淨重0.2764公克),經送鑑定,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扣案之無主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1顆(淨重0.2770公克、驗餘淨重0.2764公克)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