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保鈞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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