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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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李麗珍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李麗珍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麗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文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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