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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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七五六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消費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
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