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湘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心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佳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本院勞動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