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21號上訴人丙○○
丁○○○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103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上訴人丙○○、丁○○○、乙○○部分,均經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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