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66號被告乙○○
甲○○○丁○○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於民國96年8月7日上午10時30分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有關渠等間之血緣鑑定。
被告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及被告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於民國96年8月7日上午10時30分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有關渠等間之血緣鑑定。
理由
一、本院認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前揭被告間之血緣鑑定為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是渠等有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血緣鑑定之必要(本件鑑定費用由原告墊付)。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