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33號上訴人己○○
戊○○丁○○庚○○○甲○○子○○○辛○○○丙○○乙○○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
住台北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壬○○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癸○○住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三、㈡中關於「93年10月8日」之記載及第七頁事實及理由四(更正為八)中關於「89年10月18日」之記載,更正為「93年10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林欣蓉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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