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是須法院之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裁定更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更正之相對人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乙節,本院九十年度苗簡聲字第六號裁定係依聲請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聲請狀所載而為裁定,此有該聲請狀附於上開案卷可稽,則本院前開之裁定於裁判時即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因聲請人事後發現其將相對人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誤繕為「乙○○」(按應為 林文籐 ),即可認本院前開裁定有何誤寫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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