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C附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持彈│有││台││台│││台││││有之│期││中│5│中│││中││││可槍│徒│9月間│地│偵2│地│訴1│3│地│訴1│4││發枝│刑││檢│4│院│8││院│8│││射│四││署│0││││││││子│月│││1│││││││├──┼──┼────┼─┼───┼─┼───┼────┼─┼───┼────┤│持彈│有││台││台│││台││││有之│期│9月間│中│2│中│上2││中│上2│││可改│徒│至│地│偵1│高│更5││高│更5│1││發造│刑││檢│1│分│㈡2││分│㈡2│││射槍│八││署│2│院│││院││││ 子枝 │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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