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四住:
(現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國民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C受刑人 蔡秀鳳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台││台│││台││││用品│期││中│1│中│中2││中│中2│││第│徒│9│地│偵1│地│8│3│地│8│1││二│刑││檢│4│院│簡5││院│簡5│││級│六││署│0││2│││2││││月│││2│││││││├──┼──┼────┼─┼───┼─┼───┼────┼─┼───┼────┤│販│有││台││台│││最││││賣│期││中│2│中│上6││高│台0│││第│徒│9│地│偵1│高│0││法│4│2││二│刑││檢│4│分│訴4││院│上9│││級│七││署│0│院│2││││││毒│年│││2││││││││品│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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