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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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