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ZO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樹根
邱麗妃莊雯琇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信旗法官柯盛益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