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二六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署(代表人 邱雲昌 )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自訴人自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雖提出自訴狀暨附件證物,惟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