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籍設台北縣蘆洲市三民號九五號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號十一樓身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路○○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該住所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