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執聲丁字第一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四三號),惟查被告於上開保護管束期間內,自九十二年九月至十一月間,未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並經觀護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九月三十日、十月十七日與十一月四日通知、告誡三次以上,且在緩刑期間內,涉犯誣告、詐欺等罪嫌,為臺灣臺南地方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中,有該署八十九年度執護字第五六號執行案卷可稽,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款與第四款規定應遵守之事項,且情節重大,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