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應繼續羈押,故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陳信旗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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