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五號
聲請人冠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即 林哲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小東郵局第八一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事件,有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必要,惟因相對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孫玉文~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