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六甲鄉農會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陸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